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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过渡时期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信息发布者:zhangdd203
    2017-01-14 10:00:53   转载

    淅政〔201620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体系过渡时期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现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过渡时期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16928日  

    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过渡时期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政20158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权限范围内的医药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按照建立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要求,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设置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依法有序开展。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委、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委、审计局、房管中心、工信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拟订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

    (五)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信息发布、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二)依法受理各类交易申请,组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交易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三)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四)设立和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五)建设和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息网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六)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为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见附件)的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权限范围内的医药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

    鼓励未列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依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后,持相关文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招标人应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督促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完成项目交易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七)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国家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开展交易。

    本条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二条 列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原则上不收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

    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项目审核、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并将信息交互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指定媒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程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批准招标申请文件,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招标投诉;

    (三)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公布交易主体和项目信息,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为计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过渡时期交易管理规则,待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后,及时进行修改或废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和县重点项目,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

    (二)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水运、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滩涂治理、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3.体育、旅游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5.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政策性融资的项目,以及采用BTBOTPPP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六)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科技重大项目等政策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项目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四、权限范围内的医药采购项目

    县卫生计生部门实施的全县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等交易项目

    (一)县属国有产(股)权转让、拍卖等交易项目;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公车等资产拍卖;

    (三)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房屋租赁、大型户外广告、冠名权、经营权转让等。

    六、罚没物品拍卖项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诉讼(涉案)、罚没、抵债(税)资产的市场化处置项目。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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